義烏市福州商會
地址:義烏市稠江街道總部經濟園A4幢1313室
電話:0579-89968351
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決定商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制訂或修改章程;
(三)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;
(四)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五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;
(六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;
(七)對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八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(九)決定終止事宜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;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,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,并向全體會員公告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義烏市民政局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,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。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,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;(三)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;
(四)制定商會的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;
(五)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,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六)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;
(七)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方案;
(八)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;
(九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;
(十)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由監事簽字確認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
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
第二十四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,由會長、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,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。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,報理事會審核;
(二)部署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
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。
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,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,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,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。
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;
(二)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三)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;
(四)有權向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;
(五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,當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等政府相關部門報告;
(六)選舉或罷免監事長。
第二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。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。
第二十九條 商會設會長1人,常務副會長1人,副會長若干人,秘書長1人,監事長1人。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
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(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)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。
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、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;
(二)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任期四年(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)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處理其他重要事務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,并對理事會負責。其職權為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組織制定、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;
(三)協調各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報理事會批準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屆中理事、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副會長以上人員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監事長的變更必須經監事會表決通過。
副會長、秘書長,監事長應及時填寫《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》,向義烏市民政局備案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,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,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,并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。理事會在收到會長書面報告后,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表決。
本會會長在任期內不稱職的,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出罷免的動議,罷免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,會議由常務副會長主持,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生效。
會長變更后,本會應及時向義烏市民政局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