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烏市福州商會
地址:義烏市稠江街道總部經濟園A4幢1313室
電話:0579-89968351
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審批權限按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。
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,監事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商會財產的,應當退還,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單獨開辦銀行賬號,并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本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,應當遵守法律法規,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。捐贈方、會員、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、管理情況,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對捐贈方、會員、監事的查詢,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,面向社會公開招聘,并訂立勞動合同。
第五十條 本會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,接受義烏市民政局的年度檢查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,修改章程,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,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;舉辦大型研討論壇,組織展覽展銷活動,創辦經濟實體,參與競拍、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,開展涉外(包括港澳臺地區)活動,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(或等值外幣)以上的捐贈或贊助,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,應提前7天向義烏市民政局作書面報告,并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;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,主要內容包括:活動的內容、方式、規模、參加人員、時間、地點、經費等方面。